热门关键词:
热门关键词:
2.1 一般规定
2.1.1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1.2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2.1.3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2.1.4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附录A的规定。
2.1.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金属垫片的厚度不得小于2mm。
2.1.6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增安型和无火花型包括设备内部),不应超过表2.1.6的规定。
表2.1.6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温度
温度组别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最高温度(℃) | 450 | 300 | 200 | 135 | 100 | 85 |
注:表中T1~T6的温度组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该标准是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分为六组,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与气体的分组是相适应的。
2.1.7 塑料制成的透明件或其它部件,不得采用溶剂擦洗,可采用家用洗涤剂擦洗。
2.1.8 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2.1.9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1.9.1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
2.1.9.2 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2.1.9.3 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2.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2.1 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2.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2.1.2 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2.1.3 隔爆结构及间隙应符合要求。
2.2.1.4 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2.2.1.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2.2.1.6 透明件应光洁无损伤。
2.2.1.7 运动部件应无碰撞和摩擦。
2.2.1.8 接线板及绝缘件应无碎裂,接线盒盖应紧固,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要求。
2.2.1.9 接地标志及接地螺钉应完好。
2.2.2 隔爆型电气设备不宜拆装。需要拆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2.2.1 应妥善保护隔爆面,不得损伤。
2.2.2.2 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2.2.3 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经清洗后应涂磷化膏、电力复合脂或204号防锈油,严禁刷漆。
2.2.2.4 组装时隔爆面上不得有锈蚀层。
2.2.2.5 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
2.2.2.6 螺纹隔爆结构,其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不得小于表2.2.2的规定。
表2.2.2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
外壳净容积V (cm3) | 螺纹最小啮合深度 (mm) | 螺纹最少啮合扣数 | |
ⅡA、ⅡB | ⅡC | ||
V≤100 | 5.0 | 6 | 试验安全扣数的2倍,但至少为6扣 |
100<V≤2000 | 9.0 | ||
V>2000 | 12.5 |
注:表中ⅡA、ⅡB、ⅡC的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将Ⅱ类(工厂用电设备)分为A、B、C三级。
2.2.3 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2.2.4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盖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2.2.5 隔爆型插销的检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2.5.1 插头插入时,接地或接零触头应先接通;插头拔出时,主触头应先分断。
2.2.5.2 开关应在插头插入后才能闭合,开关在分断位置时,插头应插入或拔脱。
2.2.5.3 防止骤然拔脱的徐动装置,应完好可靠,不得松脱。
2.3 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3.1 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3.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3.1.2 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2.3.1.3 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接线盒盖应紧固。
2.3.1.4 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2.3.2 滑动轴承的增安型电动机和无火花型电动机应测量其定子与转子间的单边气隙,其气隙值不得小于表2.3.2中规定值的1.5倍;设有测隙孔的滚动轴承增安型电动机应测量其定子与转子间的单边气隙,其气隙值不得小于表2.3.2中的规定。
表2.3.2 滚动轴承的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动机定子与转子间的最小单边气隙值δ(mm)
极 数 | D≤75 | 75<D≤750 | D>750 |
2 | 0.25 | 0.25+(D-75)/300 | 2.7 |
4 | 0.2 | 0.2+(D-75)/500 | 1.7 |
6及以上 | 0.2 | 0.2+(D-75)/800 | 1.2 |
注:①D为转子直径;
②变极电动机单边气隙按最少极数计算;
③若铁芯长度L超过直径D的1.75倍,其气隙值按上表计算值乘以L/1.75D;
④径向气隙值需在电动机静止状态下测量。
2.4 正压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4.1 正压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4.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4.1.2 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2.4.1.3 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接线盒盖应紧固。
2.4.1.4 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2.4.1.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
2.4.2 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应清洁,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质。
2.4.3 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排入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有效措施。
2.4.4 通风、充气系统的电气联锁装置,应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程序正常动作。在电气设备通电起动前,外壳内的保护气体的体积不得小于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最小换气体积与5倍的相连管道容积之和。
2.4.5 微压继电器应装设在风压、气压最低点的出口处。运行中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内的风压、气压值不应低于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最低所需压力值。当低于规定值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4.5.1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1区时,应能可靠地切断电源。
2.4.5.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2区时,应能可靠地发出警告信号。
2.4.6 运行中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
2.4.7 通风管道应密封良好。
2.5 充油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5.1 充油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5.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5.1.2 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5.1.3 电气设备的油箱、油标不得有裂纹及渗油、漏油缺陷。油面应在油标线范围内。
2.5.1.4 排油孔、排气孔应通畅,不得有杂物。
2.5.2 充油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垂直,其倾斜度不应大于5°。
2.5.3 充油型电气设备的油面最高温升,不应超过表2.5.3的规定。
表2.5.3 充油型电气设备油面最高温升
温度组别 | 油面最高温升(℃) | 温度组别 | 油面最高温升(℃) |
T1、T2、T3、T4、T5 | 60 | T6 | 40 |
2.6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6.1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6.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6.1.2 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6.1.3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关联电气设备产品铭牌的内容应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及有关电气参数。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与关联电气设备的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本质安全型)》的有关规定。
2.6.1.4 电气设备所有零件、元器件及线路,应连接可靠,性能良好。
2.6.2 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套的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必须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铭牌中的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相同。
2.6.3 关联电气设备中的电源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2.6.3.1 变压器的铁芯和绕组间的屏蔽,必须有一点可靠接地。
2.6.3.2 直接与外部供电系统连接的电源变压器其熔断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6.4 独立供电的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池型号、规格,应符合其电气设备铭牌中的规定,严禁任意改用其它型号、规格的电池。
2.6.5 防爆安全栅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2.6.6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与关联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2.7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7.1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7.1.1 设备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应与爆炸性粉尘环境相适应。
2.7.1.2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7.1.3 设备的外壳应光滑、无裂纹、无损伤、无凹坑或沟槽,并应有足够的强度。
2.7.1.4 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无松动、锈蚀。
2.7.1.5 设备的外壳接合面应紧固严密,密封垫圈完好,转动轴与轴孔间的防尘密封应严密。透明件应无裂损。
2.7.2 设备安装应牢固,接线应正确,接触应良好,通风孔道不得堵塞,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设备的技术要求。
2.7.3 设备安装时,不得损伤外壳和进线装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
2.7.4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表2.7.4的规定。
2.7.5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做好保护装置的调整和试操作。
表2.7.4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表面最高温度(℃)
温度组别 | 无过负荷 | 有认可的过负荷 |
T11 | 215 | 190 |
T12 | 160 | 145 |
T13 | 120 | 110 |
注:表中温度组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