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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0.8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8.1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8.2 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构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
(2)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
(3)预埋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的电气管路不得遗漏、堵塞,预埋件应牢固;
(4)有可能损坏或严重污染电气装置的抹面及装饰工程应全部结束;
(5)模板、施工设施应拆除,场地并应清理干净;
(6)门窗应安装完毕。
1.0.8.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缺陷修补及装饰工程应结束;
(2)二次灌浆和抹面工作应结束;
(3)防爆通风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运行合格;
(4)受电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运行安全的工程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
(5)建筑照明应交付使用。
1.0.9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1.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0.1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