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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 般 规 定
3.1.1 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1 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3.1.1.2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或电缆沟敷设。
3.1.1.3 当电气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正下方的两侧。
3.1.2 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3.1.3 爆炸危险环境内采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电气工作中性线绝缘层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
3.1.4 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3.1.5 导线或电缆的连接,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或压接、钎焊、熔焊,但不得绕接。铝芯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
3.1.6 爆炸危险环境除本质安全电路外,采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 爆炸危险环境电缆和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爆炸危险环境 | 线芯最小截面面积(mm2) | |||||
铜 | 铝 | |||||
电力 | 控制 | 照明 | 电力 | 控制 | 照明 | |
1区 | 2.5 | 2.5 | 2.5 | × | × | × |
2区 | 1.5 | 1.5 | 1.5 | 4 | × | 2.5 |
10区 | 2.5 | 2.5 | 2.5 | × | × | × |
11区 | 1.5 | 1.5 | 1.5 | 2.5 | 2.5 | 2.5 |
注:表中符号“×”表示不适用。
3.1.7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当在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而无法躲开的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2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缆线路
3.2.1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3.2.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壁时,必须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3.2.2.1 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3.2.2.2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3.2.2.3 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mm。
3.2.3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3.2.3.1 当电缆外护套必须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必须被弹性密封圈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3.2.3.2 外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电缆,在隔离密封处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
3.2.3.3 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2)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3)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1mm;
(4)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3.2.3.4 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40mm。
3.2.3.5 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当选用的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与电缆的外径不相适应时,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
3.2.4 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3.2.5 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式引入时,贯通引入装置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燥;对涂有防腐层,应清除干净后再敷设。
3.2.6 在室外和易进水的地方,与设备引入装置相连接的电缆保护管的管口,应严密封堵。
3.3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钢管配线
3.3.1 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3.3.2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2.1 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3.3.2.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和2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管径为25mm及以下的钢管不应少于5扣;管径为32mm及以上的钢管不应少于6扣。
3.3.2.3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
3.3.2.4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和11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不应少于5扣。
3.3.2.5 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3.3.2.6 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连接处可不焊接金属跨接线。
3.3.3 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密贴。
3.3.4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和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的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件:
3.3.4.1 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
3.3.4.2 管路通过与其它任何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3.3.4.3 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
3.3.4.4 管径为50mm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及每距15m处,应装设一隔离密封件。
3.3.4.5 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隔离密封件,排水口应置于下方。
3.3.5 隔离密封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3.5.1 隔离密封件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
3.3.5.2 导线在密封件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密封件壁之间的距离应均匀。
3.3.5.3 管路通过墙、楼板或地面时,密封件与墙面、楼板或地面的距离不应超过300mm,且此段管路中不得有接头,并应将孔洞堵塞严密。
3.3.5.4 密封件内必须填充水凝性粉剂密封填料。
3.3.5.5 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必须密封。密封填料的配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浇灌时间严禁超过其初凝时间,并应一次灌足。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排水式隔离密封件填充后的表面应光滑,并可自行排水。
3.3.6 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3.3.6.1 电机的进线口。
3.3.6.2 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3.3.6.3 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3.3.7 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7.1 在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3.3.7.2 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
3.3.8 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则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质堵板,其厚度不应小于2mm,钢质堵板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3.4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及其关联电气设备的线路
3.4.1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和标高、与关联电气设备的连接线等,除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外,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
3.4.2 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4.2.1 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质安全电路或关联电路,严禁与其它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3.4.2.2 两个及以上的本质安全电路,除电缆线芯分别屏蔽或采用屏蔽导线者外,不应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3.4.2.3 配电盘内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或其它电路的端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当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高于端子的绝缘隔板或接地的金属隔板隔离;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端子排应采用绝缘的防护罩;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其它电路的盘内配线应分开束扎、固定。
3.4.2.4 所有需要隔离密封的地方,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密封。
3.4.2.5 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配线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均应有蓝色的标志。
3.4.2.6 本质安全电路本身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不应接地。电缆屏蔽层,应在非爆炸危险环境进行一点接地。
3.4.2.7 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采用非铠装和无屏蔽层的电缆时,应采用镀锌钢管加以保护。
3.4.3 在非爆炸危险环境中与爆炸危险环境有直接连接的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