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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电气设备的安装
4.1.1 火灾危险环境所采用的电气设备类型,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4.1.2 装有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制品;电气开关和正常运行产生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存放地点,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m。
4.1.3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不宜使用电热器。当生产要求必须使用电热器时,应将其安装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并应装设防护罩。
4.1.4 移动式和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采用金属网保护。
4.1.5 露天安装的变压器或配电装置的外廓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的外墙,不宜小于10m。当小于10m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5.1 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靠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一侧的墙,应为非燃烧性。
4.1.5.2 在高出变压器或配电装置高度3m的水平线以上或距变压器或配电装置外廓3m以外的墙壁上,可安装非燃烧的镶有铁丝玻璃的固定窗。
4.2 电气线路
4.2.1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
4.2.2 1kV及以下的电气线路,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3区内,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远离可燃物质时,可采用绝缘导线在针式或鼓型瓷绝缘子上敷设。但在沿未抹灰的本质吊顶和木质墙壁等处及木质闷顶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明敷,不得采用瓷夹、瓷瓶配线。
4.2.3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4.2.4 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2区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4.2.5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4.2.6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安装裸铜、裸铝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4.2.6.1 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宜采用熔焊。
4.2.6.2 螺栓连接应可靠,并应有防松装置。
4.2.6.3 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和23区内的母线宜装设金属网保护罩,其网孔直径不应大于12mm。在火灾危险环境22区内的母线应有IP5X型结构的外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中的有关规定。
4.2.7 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或接线盒内,其进线口处应密封。
4.2.8 钢管与电气设备或接线盒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4.2.8.1 螺纹连接的进线口,应啮合紧密;非螺纹连接的进线口,钢管引入后应装设锁紧螺母。
4.2.8.2 与电动机及有振动的电气设备连接时,应装设金属挠性连接管。
4.2.9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火灾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