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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9—1995 环境空气苯并[a]芘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1997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HJ/T 4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 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0—2009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2009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2—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 503—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铝工业企业 aluminum industry
指铝土矿山、氧化铝厂、电解铝厂和铝用炭素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铝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铝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
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铝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6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7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铝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0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